司法應該有這樣的高姿態:不對輿論要求什麼,也不懼怕輿論的紛繁複雜,卻能夠通過輿論反思、檢查和改進自己,不怕和接受“火煉”方能證明自己是不是“真金”。這是司法機關應有的中庸之道的心態:既不自大,也不自卑,只是自信
  □聶長建李依林
  凡心態可歸納為三種,卻都圍繞著一個“自”字:低視自己曰自卑,己不如他,處處我要從他;高視自己曰自大,己勝於他,處處他要從我;平視自己曰自信,己如他,既不要我從他也不要他從我,關鍵是做好自己,不糾結、戀戰和空耗於我他的比較之中。自信就是介於自卑和自大之間的一種中庸的當然也是正確的心態,避免了在心態上“過猶不及”的錯誤,太不自信就是自卑,太過自信就是自大。
  人世間的事,說起來簡單,實際上複雜,很大程度上在於,我們知道什麼是好,什麼是應該做的,做起來卻未必好,做了不應該做的。就本論題而言,誰不知道自信是褒義詞而自卑、自大是貶義詞?那麼本論題是不是像“人活著就要吃飯”一樣是一個早已成為常識的真理,因為人所共知,說得再對也是一句廢話?
  本論題並不是在觀念上討論司法心態,在觀念認識上,誰都認同自信的心態,而是說,我們的司法實際上面對輿論,時而自卑,時而自大,就是難以自信。
  自卑就是屈服於輿論,試圖從輿論獲得判決正當性的支持,降低司法的專業判斷水準。瀘州婚外“同居”案就是輿論影響司法的案子。黃永彬1994年與原告張學英同居,2001年4月22日,黃永彬去世,張學英手執黃永彬於2001年4月17日立下並經過公證的遺囑向黃永彬的原配蔣倫芳要求獲得黃永彬的遺產,併在蔣倫芳拒絕後起訴至法院。一審法院以遺囑違反公共秩序、社會公德為由,駁回了原告張學英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維持了這一判決。一審判決宣佈時,現場1500名群眾以熱烈的掌聲表達對判決的支持,媒體用“婚內財產豈容送二奶”、“‘第三者’因遺贈糾紛狀告合法妻子”等有道德判斷和傾向的標題,稱贊判決譴責了包“二奶”和充當“二奶”的行為,譴責了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樹立了人們正確的道德觀念,是大快人心的。一起平常的司法判決,卻引起了轟動,但引起轟動的並不是法院的判決理由和結論,而是群眾的掌聲和媒體的煽情,一言以蔽之,司法審判已讓位於媒體審判。
  自大就是對自卑的一種矯枉過正,自卑既然是司法屈服於輿論,自大就是顛覆為司法支配左右輿論,或稱作“讓輿論按照司法的邏輯”。必須承認,進入法治社會,司法自卑的心態確實不該有的,在西方法治發達國家,我們不曾見過司法官被輿論所左右,但並不能因此就說,司法官應該左右輿論。李昌奎案出現後,有研究者驚喜而又樂觀地斷言:一種按照司法邏輯的輿論在當下中國並非是遙不可及的夢。無論是傳統媒體,還是網絡輿論,對於李昌奎案的討論都基本限定在案件本身;即便這次輿論似乎仍然決絕地站在司法的對立面,但卻更多的是按照司法的邏輯來懷疑最終的判決結論;李昌奎案件“一窮二白”的特點,使得相關輿論“不得不”專業化。但筆者認為,在此案中,網民依然是直觀朴素的,只是高院的二審判決本身就不是按司法邏輯出牌,網民碰巧撞對了,因而仍是門外漢而不是一下子就變成了專家,網民專家化、輿論專業化是“被製造”出的專業神話,司法專業不因此簡直成為“快餐食品”了嗎?
  “讓輿論按照司法邏輯出牌”是不可能的。我們的現代社會是個高度分工的社會,法律人只占極少數,大部分網民不懂法律,你硬是要求他們的輿論按照司法邏輯出牌,那真是強人所難非君子之所為也。因此讓輿論按照司法的邏輯出牌是不符合邏輯的。
  輿論不按照司法邏輯出牌有利於提高司法質量。筆者也不贊同把“道不同不相與謀”絕對化,雖然輿論和司法是不同“道”的,一方都不應該謀求支配另一方,但雙方是可以互相體諒、互相借鑒、交相輝映,不是爭論“誰是老大”的問題,也爭不出一個高低,就像水與食物比不出高低。讓輿論按照司法邏輯出牌,言之昭昭的就是說司法高於輿論,這未免有點太自大了吧,反而弱化了輿論的監督功能和對司法的促進作用。我們要相信孟子所說的“生於憂患,死於安樂”,輿論保持對司法的強大批判力量,有利於司法的憂患意識,時刻自省和保持清醒。
  在網絡時代,法官不可能和輿論絕緣,擺脫輿論的干預也不是和輿論絕緣,而是對輿論保持一種既不仰視又不俯視的平視視角和平和心態。法官面對輿論不要有壓力,不要糾纏於人言可畏,不管輿論是和風細雨還是暴風驟雨,公正的司法是屹立不倒的參天大樹,不公正的司法才是隨風飄搖的牆頭草。因此,對於法官而言,輿論不是壓力,而是將法官的道德律、智力和法律輸入案件使之成為具有公信力的、經得起輿論拷問的案件的動力。不當的輿論可能攪渾一時,但終究是“清者自清、濁者自濁”,司法完全可以從容而優雅地面對。
  司法支配輿論的想法是司法不能面對輿論壓力而開出的錯誤藥方。輿論既然作為和司法併列的一種力量,具有平等的“格”,司法有什麼資格要求輿論順從自己呢?司法與其無理要求輿論不如嚴格要求自己,如果我們把案子辦得很扎實,有理有據、有說服力、有可接受性,輿論也未必非要站到司法的對立面;即使出現這樣的情況,司法也很有底氣地予以抵制。司法應該有這樣的高姿態:不對輿論要求什麼,也不懼怕輿論的紛繁複雜,卻能夠通過輿論反思、檢查和改進自己,不怕和接受“火煉”方能證明自己是不是“真金”。這是司法機關應有的中庸之道的心態:既不自大,也不自卑,只是自信。
  (原標題:司法面對輿論的自信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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